文杨飞
来源华诚郑州新媒体
案情简介
年5月,*某因跌倒致右肩锁部肿痛与活动受限,医院进行治疗。住院后,*某被诊断为:多部位骨折;右锁骨粉碎性骨折;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;右肘部、膝部软组织挫擦伤。
入院当天,医院予*某行右肩峰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。但术前和术中,手术医师均未注意到骨折裂缝,以致对锁骨螺钉内固定不当,造成骨折不愈合、锁骨骨折端部分螺钉松脱的损害后果。
*某以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”为由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、伙食补助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万元。
司法鉴定
审理过程中,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起医疗损害进行鉴定。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病历等相关材料依法进行鉴定,并出具如下鉴定意见:
1、评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当,其与*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,参与度为41%-60%;
2、评定被鉴定人*某右锁骨、肩胛骨及肩峰端骨折内固定术后,右肩三角肌、冈上肌稍萎缩,右肩关节活动稍受限,构成十级伤残。
3、评定被鉴定人*某某后续行右锁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等治疗的费用人民币.00元(贰万圆整);
4、评定被鉴定人*某年5月30日外伤后的误工期为日。
法院认定
*某不慎跌医院求医,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,未尽到合理诊疗之义务,予*某行右肩峰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时,对骨折的螺钉内固定不当,引发右锁骨骨折端部分螺钉松脱,致使骨折延迟愈合、骨折不愈合,患者须再次手术并遭受治疗伤害。
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,对上述病症处理具有相应的医疗能力,其未尽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行为,与*某不慎摔伤的自行行为,共同造成*某身体伤害的损害后果。结合司法鉴定建议意见,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损害发生起到同等过错,即酌定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%。
最终,法院判决医院赔偿*某20余万元。
案件简析
首先,本案极具代表性,是医疗机构未尽合理诊疗之义务,导致患者身体健康受损的典型案例。开展骨科手术,医疗机构应当提前做好术前准备,特别是要做好X光、CT等检查,研判骨折部位与骨折状况,避免遗漏重要病情。在手术中及手术后,医师均应抱有高度的责任心,严格依照操作规范和流程实施预定方案,术后做好病情观察与护理,最大程度减轻患者创伤,维护其身体健康。此为合理诊医院的基本要求。
其次,本案中的医院遗漏重要病情,未能尽到合理诊疗义务,给患者*某造成了人身损害,诊疗行为与人身损害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,且该情形不属于医疗机构免责的法定情形,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所当然。
最后,法律适用。本案发生在年,年1月法院立案,年3月法院依法判决。审理过程中,法院并未适用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《民法典》及其司法解释,而是案发当时的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,此举系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的要求,即:
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当时的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医疗机构对此需特别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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